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的损失应该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 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 补偿原则
第四条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以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 事前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按本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 停工日期的确定
第六条 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者,视为同意该通知或报告中的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 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停工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该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人的日期为准。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 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 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认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止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 工地看护费用计算
第十条 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须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须措施,该看护费应由发包方程承担。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面积在5000M2以内的设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超过5000M2的设看护人员3人以上/每昼夜。
第十二条 每昼夜工资单价由双方协议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40元/每昼夜,即40元/每日历天/人。
第五章 临时设施费的补偿
第十三条 合同承包价中的临时设施费是满足整个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费用。如中途停工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未竣工或中途停工的工程,双方拟解除合同办理结算临时 设施补偿费可分别按以下的方法计算:
1、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已经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应按合同价中包括的全部临时设施费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综合基价费用×0.8%
2、未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可按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占发包方批准 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的比例分摊:
临时设施补偿费=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
第十五条 工程已竣工结算时,实际工期(合同工期与停工工期之和)超出合同工期时,仍按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用计算。
第六章 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 工程未竣工、双方拟解除合同时,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材料(半成品)现场剩余的部分可计算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第十七条 剩余材料(半成品)数量的确认:发承包双方(监理工程师变可代表发包方、下同)应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对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剩余的且不能转移至其它工地的材料预予以清点,及时编制有材料(半成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的剩余材料(半成品)清单,加盖单位公盖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承包人能够尽力将该工程所备的剩余通用材料(半成品),转移至其它工地的运杂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九条 材料价格(半成品)的确定,双方可协商定价。也可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在该工程施工期所发布的人格信息为准。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材料(半成品)数量×单价。
第七章 周转材料停止补偿
第二十条 周转材料停止补偿的范围:停工期间已支设的未浇混凝土和未拆除的脚手架:为保证后续施工需要,发包方签证要求存放在现场的模板和脚手架。
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上述周转材料的数量,组织编制有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的周转材料停止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周转材料停止补偿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模板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
钢模板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量)]/周转次数。
木模板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量)*K]
模板停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相应模板单价
注:损耗量,周转次数,损耗率,K值详附表1,2。
摊销次数=停工天数/28天。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
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
停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脚手单价。
注: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详附表3,4。
摊销次数=停滞天数/一次使用期(该次数不应超过附表中的周转次数)。
第八章 施工机械停职补偿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停滞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停工前后施工所需要的不能移动的尚未拆除的机械。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未拆除的数量,对可以拆除的机械应及时拆除。尽快编制有施工机械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的停滞机械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停滞机械补偿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施工机械停滞费按《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相应机械台班停滞费乘以停工日期计算。
第二十五条 根据第二十四条计算方法所的任何一种机械的停滞费均不得高于该施工机械停滞前的尚存净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施工机械尚存净值可参照附表5中的施工机械购置原值,使用年限的新旧程度计算。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计算的补偿费均应按工程所在地的税率记取税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各市在实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以便修正。
附表1 组合式钢模板,复合木模板周转次数和施工损耗表
序号 名称 周转次数 施工损耗% 备注
1 钢模板 50 1 包括梁卡具,柱箍损耗为2%
2 零星卡具 20 2 包括U型卡具,L型插销,钩头螺栓,对拉螺栓,3型扣件
3 钢支撑系统 120 1 包括连接杆,钢管,扣件
4 复合木模板 5 5
5 木支撑 10 5 包括琵琶撑,支撑,垫板,拉板 附表2 木模板周转次数和施工损耗表
序号 名称 周转
次数 补损率% 系数K 施工损耗率%
1 圆柱 3 15 0.2917 5
2 异形梁 5 15 0.2350 5
3 整体阳台,拦板,楼梯 4 15 0.2563 5
4 小型构件 3 15 0.2917 5
5 支撑材,垫板拉板 15 10 0.13 5 附表3 脚手架耐用周期和残值表
序号 名称 耐用周期(月) 规格 残值%
1 钢管 180 直径48*3.5 10
2 扣件 120 5
3 底座 180 5
4 木脚手杆,板 42 10
5 竹脚手板 24 5
6 安全网及
其他 1次 0
附表4 脚手架一次性使用期表
序号 名称 一次使用期 序号 名称 一次使用期
1 脚手架15米内 6个月 6 脚手架90M内 25个月
2 脚手架24M内 7个月 7 脚手架110M内 32个月
3 脚手架30M内 8个月 8 满堂脚手架 25天
4 脚手架50M内 12个月 9 挑脚手架 10天
5 脚手架70M 内 20个月 10 悬空脚手架 7.5天
附表5 主要施工机械购置原值,使用年限表
序号 名称 规格 原值(元) 使用年限
1 塔式起重机 起重量6吨以内
2 塔式起重机 起重机8吨以内
3 自由式塔式起重机 起重力矩100以内
4 自由式塔式起重机 起重力矩200以内
5 卷扬机带塔 牵引力3-5吨 H=40M
6 卷扬机双筒慢速 中型 牵引力10吨
7 卷扬机双筒慢速 中型 牵引力10吨
8 单笼施工电梯 中型75以内
9 单笼施工电梯 中型100以内
10 双笼施工电梯 中型100以内
11 双笼施工电梯 大型200以内
12 砼搅拌机 电动500L内
13 灰浆搅拌机 200L内
14 钢筋调直机 直径14以内
15 钢筋切断机 直径40以内
16 钢筋弯曲机 直径40以内
17 对焊机 75KVA
18 木工圆锯机 直径1000以内
19 木工压刨机 双面600内
工地停工可以索赔哪些费用
一、停工索赔程序
某工程于2016年3月20日承包商中标,合同总额:1.8亿元,合同工期:2016年6月1日-2017年11月15日。
1、2016年6月1日开工
2、2016年12月5日因工程款不到位造成停工
停工时间11个月,属于长期停工的范畴,停工是因为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这时,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在合同终止前已完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并可要求发包方对各项管理费用、利息、保险费用等进行赔偿。提交索赔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所发生的费用应是承包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和已经实际发生的;二是承包方不应由于停工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即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2017年10月26日,就恢复施工问题,业主与项目部召开会议
会议内容:本工程于2016年12月5日停工,经双方协商决定于2017年10月30日恢复施工,为解决施工单位提出的停工损失,针对施工单位提出问题,双方达成共识,确认如下:(1)因为工期延误造成的钢材购买价差,业主承诺给予补偿,具体计算原则双方协商;(2)因为工期延误造成的预制场租赁时间增加而引起的租赁费增加,业主予以补偿,补偿时间及总额度双方协商解决;(3)停工期间留守人员工资、大型设备增加的调遣费用、设备待用费用按实际发生支付;(4)停工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用支出按实际发生支付;(5)因工程款延误支付产生的贷款利息今后协商解决;(6)停工期间发生的临建折旧另议;(7)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增加的管理费另议。并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具体确认各项的补偿数额并签订补充协议。
4、2017年10月30日恢复施工
5、2017年12月4日项目部上报了停工损失索赔报告
由于材料价格上涨部分确认比较复杂,监理建议除材料价格上涨部分的其他费用先行上报,以便尽快确认。
6、承包商于2018年1月23日重新上报第一部分其他费用(除材料涨价部分)1413万元,2018年6月1日上报第二部分材料上涨费用2542万元。
7、2018年8月21上午、22日下午和23日上午召开停工损失费用审核会
除在设备怠工、人员怠工、预制场租赁费用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外,基本达成一致意见(见以下表格)。
已经确认的停工损失和物价上涨费用明细
8、2018年9月18日上报《关于尽快确认停工有关事宜的》的报告,希望业主在2018年9月30日前确认停工有关事宜,如不能尽快解决,工程将会于2018年10月11日因工程款不到位造成停工。
二、停工损失计算方法
1、人员窝工、机械停置费用的计算
发包方对工程停工出具了有关人员、机械停置签证的,人工窝工、机械停置费按签证计算。双方未做停工退场签证的,可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进退场报表等资料,确定停工时已施工的项目,根据施工内容数量确定需要的施工人数和机械设备的种类,机械数量可以从施工组织设计中查得。停工时间可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未对停工时间进行约定,双方又达不成协议的,目前对此类停工时间如何计算还没有专门的规定。
本工程合同中未对停工损失进行约定,也没有人员、机械设备的进退场纪录,在停工损失的谈判中承包方处于被动。资料、证据的收集很重要,在以后的类似工程中应引起重视。在索赔报告中,承包方观点是施工机械在工地停工后,一直停放在工地上,其机械闲置费应从停工开始计至复工为止。目前业主同意部分补偿,因没有进退场纪录,没有支持性文件,该费用只可部分争取。
2、根据约定已定购的材料、设备费用的计算?
对于承包方已按合同约定订货的材料、设备,承包商应负责退货或解除购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货物、解除定货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3、进度款利息的计算
承包商按合同的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按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确认计算结果14天内,业主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延付进度款可按月计算复利,延付进度款利息的计算时间应从确认计算结果后第15天开始,算至办理结算形成结算报告的时间为止。在项目索赔报告中,申请赔偿进度款利息321万元。该费用有法有约有据,理应补偿,但是考虑到业主的承受能力,该费用最终可能得不到补偿,作为停工损失谈判的一个筹码。
4、临时设施费补偿计算
由于终止合同的工程已完工程结算款中所包含的临时设施费,一般小于承包方的实际花费。因此,对工程完成比例不大的项目,临时设施费补偿,可通过清点现场承包方所建的临时设施的实际投入减去工程结算中所含的临时设施费求得。对于主体工程已经完成的,承包方所投入的临时设施一般均已到位,这时临时设施补偿可通过以下算式进行计算:投标书中的直接费×临时设施费率×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上浮或下浮比率-已完工程结算中所含的临时设施费。在项目索赔报告中,因临时设施花费金额较小,在停工损失谈判中承包商主动放弃补偿要求,作出让步的姿态,以利于其他项目的索赔。
5、管理费的计算
从工程停工至承包方撤离工地,承包商可向发包方要求在此期间的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的计算可由:
本工程直接费×现场管理费率÷合同工期×停工天数×折减系数。
工程直接费可按投标书中的直接费×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上浮(下浮)比率或直接费与工程含税造价的比例×工程(概)预算造价确定。停工天数的确定同上述人工机械停置时间的确定。工地停工后,承包商投入的管理费用相对正常施工时少,因此应乘一个折减系数,该系数可参照有些省、市的经验,按40%左右的比例计算。
6、看场费用
停工期间,承包商派人看管工地现场的,应参照同类人员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看场期间的看场费用。
三、几点心得体会
1、停工之后,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发包方提出办理停工补偿协议,如果协议不成(或得不到发包商的有关答复),则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工作,并作好记录,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以减少自身的损失,不要抱着我停工多长时间,业主就得补我多长时间人员、机械的停置损失的思想而盲目等待。本项目虽然没有人员、机械的进退场纪录,谈判工作处于被动,但由于人员、机械撤场比较及时,停工造成的损失并不大。
2、停工之后,业主不能就停工的时间长短作出明确判断,承包商不能自行撤离施工现场的,建议承包方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为28天),定期向发包方通报一次停工期间人工、机械的停置情况及补偿报告,并要求业主签收、答复。本项目有停工及复工报告,对停工时间有明确的判断,不存在停工时间不明确的问题。
3、停工期间,承、发双方都应实事求是地做好停工期间的有关数据的记录,最好能收录有关的图文资料,有必要的还可进行公证,以有利于日后的停工补偿计算工作。
4、重视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索赔成功的必要条件,不能脱离合同谈索赔。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是进行索赔的必要条件,同时,签订一个好的合同文本,既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也有利于为索赔提供依据,要尽可能地使合同文件规范化,使合同执行中始终有“法”可依。
相信经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遇到涉及停工的项目,如何进行施工索赔也是有了一定的认识。欢迎登陆中达咨询,查询更多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作者[admin]投稿,不代表泰博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staplesadv.cn/ds/68718.html
评论列表(3条)
我是泰博号的签约作者“admin”
本文概览: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文章不错《建筑工程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停工的赔偿问题》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