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根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2023年宁波市中心城区继续禁放烟花爆竹,现就宁波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

(1)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区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包括贵驷街道)。

(2)江北区慈城镇古县城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区域。具体范围:东至慈城镇东城河沿线、西至慈城镇勤丰村紧邻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边界、南至甬余夫线、北至慈城镇环湖路。

(3)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其他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期限详见当地人民政府公告。)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八)高层建筑;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三、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规定:

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全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包括春节、元宵等节假日);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颗粒物和有毒有害气体,严重危及人体健康,它是污染空气、影响市容环境、噪音扰民、引发各类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警方提醒: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宁波市禁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从自身做起,做到不非法购买、不违规储存、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对亲朋好友做好劝阻、引导工作。在欢度节日、举办红白喜事、各类庆典时可选择电子烟花、喜庆音乐、鲜花、气球等新颖方式,不燃放烟花爆竹。

市民如发现违规经营烟花爆竹,可拨打12350向应急管理部门或拨打12319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可拨打110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

根椐《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与《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2023年宁波市中心城区继续禁放烟花爆竹,具体区域如下:

市中心城区

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区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

江北区慈城镇古县城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区域。具体范围:东至慈城镇东城河沿线、西至慈城镇勤丰村紧邻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边界、南至甬余夫线、北至慈城镇环湖路。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期限详见当地人民政府公告。)

宁波机场

宁波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是以跑道中心线为基线,两侧各10公里、两端各20公里组成的区域,南起奉化区江口街道,北至姚江,西起余姚市河姆渡镇,东至郭州区东钱湖,涉及海曙、郭州、奉化、江北、余姚五个县区,石硬街道、古林镇、集士港镇、姜山镇等42个乡镇、街道。

镇海区

一、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

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圈内镇海区区域;

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

二、限制经营燃放的区域及时间

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招宝山街道全域、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圈外的蛟川街道、骆驼街道、庄市街道区域。其他区域暂不列入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限制区域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三十至次年正月初六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慈溪市

东至东三环路,南至南三环路,西至杨梅大道、前应路、西二环路、三北大街、西三环路,北至北三环路、浒崇公路、中横线路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上述区域及外延200米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宁海县

在下列区域内除每年农历十二月三十至次年正月初六、正月十四至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区兴海路—福泉路—徐霞客大道—西环路—回浦路—兴宁北路—桃源北路—平安大道—兴海路形成的封闭区域;

御华府小区、时代悦府小区、上东国际小区、汇景嘉园小区、依山郡小区、东泽园小区、汪家村、杜鹃新村、雅致岙小区、堤树村、浦西小区。

奉化区

一、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

锦屏街道城里厢区域。具体范围:东至锦屏南路,南至城基路,西至城基路和朝阳路,北至体育场路。

锦屏街道西岸村区域。具体范围:东至桥西岸路,南至惠政路,西至广平路,北至岳林路。

二、上述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25米距离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4m以上高层建筑;

旅游景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区域;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文物保护单位,中国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

三、溪口镇银凤广场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余姚市

谭家岭路——梁周线——北环路——达环路——月梅路——望湖路——兵马司路——子陵路——城东路——谭家岭路,以上路段相连形成的封闭区域。其他地区不列入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2023年宁波市烟花爆竹政策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等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范围的确定或者调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县和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在春节、重大庆典活动或者重大公共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举行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商品交易市场;

高层建筑;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设置警示标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看护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民政、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参与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民政、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烟花爆竹安全隐患。

第八条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经营业务,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许可。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时间或者许可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停止经营,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者代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第九条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并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的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确定禁止在本市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庆典、殡仪服务提供者应当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对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经营本市公布的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燃放本市公布的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庆典、殡仪服务提供者违反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导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应当记入有关单位、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同时废止。

据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宁波市中心城区继续禁放烟花爆竹,2023年宁波市中心城区禁放烟花爆竹具体内容如下。

宁波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

(1)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区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包括贵驷街道)。

(2)江北区慈城镇古县城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区域。具体范围:东至慈城镇东城河沿线、西至慈城镇勤丰村紧邻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边界、南至甬余夫线、北至慈城镇环湖路。

(3)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同时,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高层建筑等。

宁波其他县(市、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决定。

注意:以下为往年各宁波各地区官方发布的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仅供参考。

北仑区

一、北仑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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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北仑公安

宁波市绕城高速道路合围区域涉及北仑的区域。

北仑区区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东至珠江路、西至松花江路人民路、南至329国道、北至进港路。

在春节、重大庆典活动或者重大公共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举行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北仑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镇海区

一、镇海完全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圈内镇海区区域;

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

图源:镇海公安

二、镇海区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招宝山街道全域、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圈外的蛟川街道、骆驼街道、庄市街道区域。其他区域暂不列入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限制区域说明

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三十(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区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奉化区

一、区中心城区禁止销售燃烟花爆竹的区域(简称 “双禁区”)

1锦屏街道城里厢区域。具体范围:东至锦屏南路,南至城基路,西至城基路和朝阳路,北至体育场路。

图源:奉化发布

2锦屏街道西岸村区域。具体范围:东至桥西岸路,南至惠政路,西至广平路,北至岳林路。

图源:奉化发布

二、禁止在第一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25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24m以上高层建筑;

旅游景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区域(包括加油加气站);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文物保护单位,中国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溪口古镇、岩头村、青云村、栖霞坑村、苕_村、西坞古村、马头村、董家村、大堰村)。

三、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溪口镇银凤广场100米范围内。

象山县

一、全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双禁区” )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包括加油加气站);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商品交易市场;

高层建筑;

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操办婚丧事过程中在沿线公路(省道、县道)和城区道路燃放烟花爆竹

三、中心城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彭姆岭老公路—城西路—丹峰西路—园中路—丹阳路—天安路—象山河路—巨鹰路—丹阳路—海山路—丹峰东路—塔山路—东谷路以西至彭姆岭老公路区域封闭圈。以及梧桐御府、丹府一品、万华康庭、龙泽名园、桃花源、丰泽园、府邸庄园、丹桂花园等小区。其他地区暂不列入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图源:宁波象山公安

四、限制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正月十四至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上述期间以外时间,限制区域内严禁销售烟花爆竹。限制区域内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证到期后不得再重新领证,且不再办理新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宁海县

县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商品交易市场;

高层建筑;

殡仪馆。

宁海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城区兴海路—福泉路—徐霞客大道—西环路—回浦路—兴宁北路—桃源北路—平安大道—兴海路形成的封闭区域;

御华府小区、时代悦府小区、上东国际小区、汇景嘉园小区、依山郡小区、东泽园小区、汪家村、杜鹃新村、雅致岙小区、堤树村、浦西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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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宁海公安

以上区域除每年农历十二月三十(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正月十四至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慈溪市

慈溪市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和范围:

东至东三环路,南至南三环路,西至杨梅大道、前应路、西二环路、三北大街、西三环路,北至北三环路、浒崇公路、中横线路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上述区域及外延200米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图源:平安慈溪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禁放地点全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包括春节、元宵灯重大节日)

余姚市

余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商品交易市场;

高层建筑;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余姚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谭家岭路——梁周线——北环路——达环路——月梅路——望湖路-—兵马司路——子陵路——城东路——谭家岭路,以上路段相连形成的封闭区域。其他地区不列入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图源:余姚公安

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十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市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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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dmin的头像
    admin 2026年07月03日

    我是泰博号的签约作者“admin”

  • admin
    admin 2026年07月03日

    本文概览:根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2023年宁波市中心城区继续禁放烟花爆竹,现就宁波市中心城区禁止...

  • admin
    用户070312 2026年07月03日

    文章不错《宁波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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