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请。
法律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九条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哪些单位管理?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建立。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者展示场所。
第十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等级标准和出入境标准。其中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中国政府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根据逐级申报的原则,向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请。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于2006年9月14日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挂牌成立。该机构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机构。中心承担着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具体工作,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策咨询;组织全国范围普查工作的开展;指导保护计划的实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举办学术、展览(演)及公益活动,交流、推介、宣传保护工作的成果和经验;组织实施研究成果的发表和人才培训等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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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法律分析: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请。法律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九条 公民提出...
文章不错《申请非遗传承人在哪个部门申请》内容很有帮助